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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虚假网上东莞 广告公司老板被判刑一年

浏览:  时间:2016.08.08  来源:东莞天娇广告设计

原标题:发布虚假网上东莞 广告公司老板被判刑一年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为了公司营利,开网络广告公司的魏某未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对接收的广告业务进行严格审查,致使多名消费者遭受损失。对此,他也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身边的事儿

2011年3月,魏某在北京市房山区注册成立了某网络广告公司,由魏某担任总经理。2013年初至2014年9月,徐某、刘某(二人已判刑)通过该网络广告公司的业务员李某(另案处理)发布“消渴安胶囊”药品广告。

为了广告公司获得利益,魏某没有严格按照《广告法》中关于药品广告审查的规定对徐某提供的药品广告进行审查,便通过手机凤凰网发布了徐某提供的虚假“消渴安胶囊”药品广告,导致全国数千名糖尿病患者通过手机凤凰网宣传广告上所留的电话号码,向徐某购买了假药。

后经司法鉴定,在经营期间,徐某、刘某销售假药的收入为292万元,向该网络广告公司支付的广告费为151万元。

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许某和聂某(二人已判刑)等人利用网络广告公司,冒用多家担保、金融公司的名义发布虚假办理信用卡广告业务,进行大量诈骗犯罪活动。其中,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许某、聂某等人利用该网络广告公司业务员白某(已判刑)向网络广告平台发布大量诈骗广告信息,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对此,魏某事先也未严格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对许某和聂某提供的办理信用卡的广告进行审查。至案发,许某、聂某等人诈骗团伙共利用虚假的办理信用卡广告信息涉嫌诈骗200多名被害人,已查实6起犯罪事实,许某、聂某等人共计向该网络广告公司支付广告费17.6万元。

结果发布虚假网上东莞 广告公司老板被判刑一年

近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经审理,以虚假广告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作为网络文化传播广告公司的直接责任人,为获取利益,未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对公司接收的业务进行审查,致使犯罪分子利用该公司发布网络广告信息对商品作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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