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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取电梯间广告费获法院支持 东莞广告公司不满判决

浏览:  时间:2016.08.10  来源:东莞天娇广告设计

原标题:物业收取电梯间广告费获法院支持 东莞广告公司不满判决


拖欠电梯间广告费迟迟不交,某物业公司将投放广告的网络公司诉至法院。上午,此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网络公司抗辩称广告费应该交给业主而非物业公司。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物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013年10月23日,某物业公司与某网络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将其管理的古城小区楼道内电梯间广告出租给某网络公司,用于安装广告和宣传资料。双方约定租金按年计算为73700元,租赁期限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合同签订后,网络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位置安装了广告牌。
2013年10月23日,某物业公司与某网络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将其管理的古城小区楼道内电梯间广告出租给某网络公司,用于安装广告和宣传资料。双方约定租金按年计算为73700元,租赁期限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合同签订后,网络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位置安装了广告牌。

据物业公司诉称,网络公司在2013年10月28日交纳38150元租金后,一直拖欠租金。“根据合同逾期不交,每月加收月租金的10%,所以被告已经拖欠租金109250元。”物业公司代理人在庭上称。
对此,网络公司辩称,小区内公共部分由小区业主共有,该物业公司出租电梯间的行为未经过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即使交租金也应该交给业主或业委会。”
“当时不想再租了,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租金也拖着没交,导致今天累计了这么多租金。”网络公司代理人表示,请求法院支持少交租金。
对此,物业公司拿出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证明小区没有业委会,并称物业费很难收取,广告收益是拿来补贴物业费的。“我们曾与对方员工联系,但都没联系上,现在广告牌未拆除,影响我们后期广告位的出租使用。”
此案当庭进行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或业委会之间的租金收益归属问题以及物业公司与网络公司之间租赁合同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是否享有出租诉争租赁物的权利并不影响与网络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以及物业公司向网络公司主张租金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处被告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租金109250元,并将广告设施拆除并恢复原状。
宣判后,物业公司对结果表示满意,而网络公司的代理人称:“我们可能上诉。”
庭外调查
小区公共空间广告费该归谁?
昨天下午,记者走访了位于东莞朝阳路上的多个高层住宅小区,发现电梯广告很是常见,除此之外灯杆、车库、单元门禁处也常见广告。
在天天朝阳小区,记者在电梯里看到三面墙上悬挂了7块广告牌,每层楼的电梯间也挂有3块广告牌。一位小区居民告诉记者,他不知道小区广告收益是归业主的,也不清楚广告收益去了哪。“如果是物业拿去了,那该给我们业主一个解释吧。”在其他几个小区,多名业主也表示对广告收益一无所知。
东莞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徐芳律师告诉记者,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小区建筑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在公共空间经营广告必须由业委会同意,如果没有业委会,物业公司需要征得至少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徐芳说:“经过业主同意,物业可以代收费用。广告收益到底怎么分、什么时候分,物业都应和业委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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