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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广告铺天盖地 小区物业“生财有道”

浏览:  时间:2016.09.21  来源:东莞天娇广告设计

原标题:哈尔滨:广告铺天盖地 小区物业“生财有道”


央视网消息:如今,在小区的电梯间、楼道里、外墙面等公共区域,经常能看到各种各样的广告。那么,小区公共区域能否设置广告?广告收益该归谁?铺天盖地的广告是否会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什么不便呢?

这是哈尔滨南岗区的一个居民小区,小区大门上的广告十分显眼。进入小区,车库旁、单元楼、电梯口都有广告。广告内容从餐饮外卖到商场促销,从网约租车到美容整形,五花八门。记者在哈尔滨道里、香坊这些老城区看到,一些小区的单元楼道内、电梯里,都贴着各种广告。

在哈尔滨和谐大道附近的一个居民小区里,记者发现,小区共有46部电梯,每部电梯里都挂有3到4幅广告海报。初略计算,这个小区仅电梯广告就有180多个,而这样的广告投放量在哈尔滨并不算多。一家主营小区广告的传媒公司业务员告诉记者,仅他们一家公司,就在哈尔滨100多个居民小区,投放了4000多台视频广告播放器。而电梯内的广告海报,数目就更多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小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属于业主共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然而记者采访发现,小区业主们并不知道小区公共区域的使用情况,更不知道什么时候放的广告。那么,这些广告又是如何进入小区的呢?在南岗一居民小区,记者根据车辆进出闸门上的招商广告拨通了对方电话。

记者:投(广告)的话签合同跟谁签?

某广告公司业务员:跟我们公司签,我们每个月给他钱。

记者:给谁钱?

某广告公司业务员:物业啊。

记者:那些东西不都是公共区域吗?

某广告公司业务员:现在物业都靠这个赚钱,你像电梯里的广告,业主分到红了吗,其实这就是物业的额外收入。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那么,物业公司在小区设立广告位是否侵权?小区广告收益又有多少呢?一位物业公司员工给记者提供了一份小区广告租赁合同。合同显示,2016年初,他所在物业公司以每部电梯年租金3500元的价格,将小区的十几部电梯轿厢广告位发包给一家广告公司。

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首先都是广告商先找到物业,物业这块大约一部电梯得3000元以上一年。

采访中记者发现,小区广告形式很多,包括大型广告标语、海报、灯箱、电梯内的框架广告等。按照刊登的广告信息,记者来到了哈尔滨市一家主营小区广告的传媒公司。

业务员:像电梯海报,咱们本地客户平均签约价在150元,一块海报一周。然后500块起做,是这么一个基础的量。

业务员告诉记者,在哈尔滨,广告公司一般和物业公司签约,租用小区公共区域经营广告,不需要经过业主许可。

某广告公司业务员:物业那块,咱们等于把它这些公共区域租下来了,就不用跟业主打招呼了。

记者了解到,广告进入社区,广告公司都会向物业公司缴纳一定的场地租金,租金根据小区地段、居住人数等分高低。一般情况下,哈尔滨市中档居民小区一年正常广告收入应该有几万元。

而在一些繁华地段的大型居民区,广告收入高达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那么小区物业是否会让业主清楚公共区域广告收入的使用情况呢?

哈尔滨景阳物业分公司杨经理:广告收入一年可能是十七八万的样子,大概是这么多钱。这个钱,目前我们在外围的主要干道修了大理石板。其实广告收支明细表我们去年十一的时候贴了7天,一周的时间。

而对于物业公司负责人公布了广告收支明细表的说法,小区业主表示并没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员鞠文英:按照法律规定来讲,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作为物业公司它就是我们大家的管家,作为一个管家,当进行收益、经营的时候,相关的公共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否则对于全体业主来讲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一笔糊涂账监管不到位

那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业主的权益怎样才能得到保障?在地处哈尔滨市南岗区繁华地段的一居民小区内,居民告诉记者,他们是2013年入住的,当时电梯间等公共区域就已被物业当作广告位租了出去。

哈尔滨景阳物业分公司杨经理:广告并不是我们景阳物业接手,我们去装的。这是开发企业遗留下来的。前期配套就这么来的。

随后,记者按照小区电梯内的招商广告,找到了这个小区电梯广告的发布商。广告公司的业务员表示,该小区的物业已经授权给他们发布广告的发布权。而在小区居住了3年多的业主表示,至今她也没弄明白小区广告收益的钱用在了哪里。

哈尔滨景阳物业分公司杨经理:我们也是用在大家身上,维修啊,反正我们公司就是这样的规定。我们所有的账目包括合同,不能提供给个体业主看。

中国律师协会律师委员鞠文英:作为小区的业主也可以要求对收支情况补充、公布、出示相关的证据。作为物业公司也应当及时按业主要求,当收到业主质疑的时候将相关的票据提供给业主进行查阅和复制,甚至有业主提出质疑的时候,还应当出示相关票据的原件以及相关合同的原件。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么多业主对自己所在小区的广告等收益并不知情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员鞠文英:《物业管理条例》赋予行政机关进行的这种处罚,仅仅是5万到20万元的处罚力度。这种力度对于一个物业企业来讲是微不足道的,不足以遏制它的违法行为。应当提高对物业管理企业处罚的力度,加大它的违法成本。同时还应引进物业管理体系的诚信体系建设,这种诚信体系建设能够从行业自律,行业主管部门的角度对它进行降级、降等以及将它驱逐出行业的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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