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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册不能随意“抄” 宁波一企业被判赔3万元

浏览:  时间:2016.12.19  来源:东莞天娇广告设计

原标题:广告宣传册不能随意“抄” 宁波一企业被判赔3万元


浙江在线9月7日讯 别家公司的产品宣传册,能不能拿来改成自己公司的内容去使用?可能有人会认为这不算什么事,但宁波一家企业为此交了一笔不菲的“学费”。他们因抄袭杭州一家公司的产品宣传册,近日被宁波中院判赔3万元。
打官司的两家公司都是做五金的,产品范围比较接近。2011年4月,杭州这家五金公司制作了一份产品宣传册,内容主要包括对公司情况、企业文化、产品数据等方面的介绍,以及产品的图片展示。
但去年上半年,杭州公司发现在宁波出现了一份跟他们产品宣传册几乎一样的资料,介绍的却是宁波一家五金公司的产品。
杭州公司十分愤怒,先将产品宣传册向浙江版权局提出了作品登记申请,随后获取涉嫌侵权的产品宣传册,并将整个取证过程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去年年底,杭州公司将宁波公司告上法庭称,宁波公司的产品宣传册抄袭了他们的产品宣传册,其封面设计、文字表格、图案版式都跟他们的宣传册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侵害了他们产品宣传册的著作权,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
对于杭州公司的起诉,宁波公司觉得非常冤枉,提供了很多网页资料,证明杭州公司的产品宣传册也不是“原创”,比如很多技术资料都是同行业的强制性规定的技术要求,不少都是在网上下载的。
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没有独创文字内容的产品宣传册到底算不算作品”上。法院认为,从文字上看,产品宣传册里对公司情况、企业文化和产品品质的简介,表达方式没有充分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对产品名称和数据的标注,大部分也为行业内通用,因此不构成文字作品。
但是,产品宣传册里拍摄的照片,体现出了作者对摆放位置和光影的处理,构成摄影作品,而且产品宣传册在内容的选取编排、文字说明与产品照片的排列位置、图示大小比例、色彩标注等方面均充分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呈现出一种独特的表达形式,符合著作权法上的汇编作品定义,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
经比对,宁波公司产品宣传册在内容的选取编排、文字说明、产品照片与文字的排列位置、图示大小比例,甚至部分图示的颜色配置方面均与杭州的产品宣传册高度相似,构成对杭州公司作品的侵权。
最终,宁波中院判决宁波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涉案产品宣传册,并赔偿杭州公司3万元。

本文章关键词:广告宣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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