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凤阳明都伟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敏与被告凤阳明都伟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03民初5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凤阳明都伟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日本原装进口万寿清酒 久保田万寿清酒 万寿1800ml礼盒装”6瓶。被告凤阳明都伟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敏货款4860元,如原告张敏不能退还“日本原装进口万寿清酒 久保田万寿清酒 万寿1800ml礼盒装”6瓶,应按每瓶810元折抵货款。二、被告凤阳明都伟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敏赔偿48600元。驳回原告张敏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8元,由被告凤阳明都伟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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