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莞广告公司-电商直播带货是否属于广告法监管范畴?
互联网的发展以及此次疫情的影响,直播带货成为新的风口。不可否认,在当前的环境下,无论是短视频平台还是电商平台,直播带货带来的销量增长都能对消费起到一定刺激作用,但在火爆的背后,直播带货过程中不断出现的虚假宣传、使用广告法敏感词汇、推广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商直播带货是否属于《广告法》监管范畴?东莞广告公司-直播带货
《广告法》总则篇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属于身份犯,可罚的犯罪主体应当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且单位也可能构成本罪。
东莞广告公司-罗永浩直播带货
东莞广告公司直播带货不仅是一堂销售课,更是一堂法治课。一场直播中,涉及方方面面的法律,一场直播带货可能会受到《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甚至《刑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监管制约。要避免在直播带货中出现虚假广告行为,除了平台方需加强监管外,主播也需要对法规进行全面认知。
东莞广告公司转易播网-EBO传媒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