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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东莞产品摄影作品被侵权 摄影师状告新浪和林志颖

浏览:  时间:2017.02.15  来源:东莞天娇广告设计

原标题:因认为东莞产品摄影作品被侵权 摄影师状告新浪和林志颖

(原标题:东莞产品摄影作品《中华男儿》引纠纷)
因认为林志颖在其新浪官方微博“梦想家林志颖”中所使用的图片系篡改后的《中华男儿》摄影作品构成侵权,该作品作者朱庆福将林志颖、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朱庆福诉称,其是知名摄影师、第十八界全国摄影艺术展金奖获得者、美国洛城摄影学会荣誉学会士、福建青年摄影协会博学会士、福建青年摄影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会长、福建省摄影家协会副主席,有众多作品在国内外影展影赛中入选并获奖,也在各大报刊杂志中发布大量摄影作品。其于1992年拍摄完成的摄影作品《中华男儿》展现了我国侦察兵的真实面貌,充分反映中华民族的气节与民族精神。该作品于1997年香港回归的历史年份,从3.5万余幅作品中脱颖而出获得第十八界全国摄影艺术展金奖。该作品在百度图片、新浪网、优酷网、凤凰网、等网站中均有刊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广泛且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在其新浪微博中为了庆祝其微博粉丝量达到2100万发布了一条图文微博,微博图片系篡改后的《中华男儿》作品,林志颖将作品中左起第三名战士的头像换成了自己的头像,对作品进行了裁剪并配上误导性文字“2100万粉丝礼物提前来啰!光头的我造型还是可以的”。该条微博被大量的转发、评论和点赞。

原告认为,林志颖的行为致使该作品被严重娱乐化、作品表达的创作思想遭到严重曲解,与作者透过原作品想要表达的民族气节、民族精神的严肃主体背道而驰,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林志颖和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林志颖和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三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合理开支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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